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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16号罪犯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万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4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郭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审理查明:罪犯郭某某从2013年5月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9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不怕苦、脏、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该犯于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1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