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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胡玉敏、白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胡玉敏,白雪,王桂芝,白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李淑梅。被告:胡玉敏,户籍地址:河北省故城县西半屯镇十二里村**号,系白景忠之妻。被告:白雪,系白景忠之次女,被告胡玉敏之女。被告:王桂芝,系白景忠之母。被告:白冰,系白景忠之长女。原告李淑梅诉被告胡玉敏、白雪、王桂芝、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被告胡玉敏上诉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衡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重审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白雪、王桂芝、白冰的起诉,而对于被告胡玉敏的起诉则要求本院继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白雪、王桂芝、白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淑梅撤回对白雪、王桂芝、白冰的起诉。二、原告李淑梅对被告胡玉敏的起诉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刘九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彭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