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海滨与潘兆玲、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滨,潘兆玲,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滨。被执行人潘兆玲。被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人于海滨与被执行人潘兆玲、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343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