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平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金延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延花,金玉霞,徐玉凤,徐玉龙,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村民委员会,林增义,孙洪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平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金延花,农民。申请执行人金玉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玉凤,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玉龙,农民。被执行人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显军,村主任。被执行人林增义,农民。被执行人孙洪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延花、金玉霞、徐玉凤、徐玉龙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村民委员会、林增义、孙洪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635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2)平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08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