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委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谢福生与赖升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福生,赖升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委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谢福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赖升荧,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福生与被执行人赖升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各项损失合计9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委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雄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