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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权侨侨诉单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侨侨,单明慧,单伟伟,墨琳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权侨侨。被执行人单明慧。被执行人单伟伟。被执行人墨琳璃。申请人权侨侨诉被执行人单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侨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8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权侨侨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华文昌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