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傅幼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明,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郑传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钢泉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