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丰县路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丰县路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南京国际金融中心21楼。负责人周小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广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路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果海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丰县路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