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利江、许红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利江,许红娣,陈沛豪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细毛。被告:陈利江。被告:许红娣。被告:陈沛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江、许红娣、陈沛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