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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4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4566号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龙大道与宝城路交汇处(都海名园小区),组织机代码55406757-3。法定代表人:刘佐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平,男,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特别授权。被告:李长明,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被告李长明到原告处已如数交纳了拖欠的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自己所居住的位于荣昌县某小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等共计2946元,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雪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