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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邹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23号罪犯邹强,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成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同其余三名被告人各承担民事赔偿30000元。2011年6月2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0.4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邹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