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宋商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作永、王道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作永,王道民,王道思,王为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宋商初字第0100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王作永,农民。被告王道民,农民。被告王道思,农民。被告王为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永、王道民、王道思、王为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承训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