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冯辉,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居民。被执行人冯辉,居民。被执行人王海燕(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冯辉、王海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458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冯辉、王海燕共同偿还原告李颖借款本金1004415元,利息501984元,合计1506399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利息仍以月利率2.1%自201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9元,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也亦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13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郭伟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