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乔磊岩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磊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玉田县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磊岩,工人。委托代理人:乔松普,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安绍先,玉田县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代表人:万宝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静,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安利战,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建华西道31-2号法定代表人:袁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存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张宝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辉德,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磊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乔磊岩。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