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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苏徽抢劫罪,陈苏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苏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1523号罪犯陈苏徽。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1999年4月29日,本院作出(1999)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苏徽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25日交付执行。2001年9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5年10月25日,经本院(2005)徐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08年9月15日,经本院(2008)徐刑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2年1月20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0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该犯现已实际执行十五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苏徐狱减建字第7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苏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电子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苏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苏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苏徽的刑期减去一年五个月二十九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