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劳仲审��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冠发服装有限公司与谭鹏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冠发服装有限公司,谭鹏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66号申请人:广州市冠发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清。委托代理人:张少勇,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鹏鹏,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广州市冠发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冠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鹏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增城仲裁委”)穗增劳人仲案字(2014)25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冠发公司诉称:一、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本案的劳动争议庭审是在2014年4月30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庭审后,2014年5月6日增城市新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广州市冠发服装有限公司劳资纠纷调处情况报告》(下称“调处情况报告”)。2014年5月2日上午进行拍摄取证。首先,该调处情况报告和拍摄取证是在庭���后形成的,并不是诉前处理情况,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且冠发公司也没有在2014年5月6日参与调查处理;其二,该调处情况报告和拍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程序不合法,根据证据规则,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因此该调处情况报告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证据使用。二、仲裁裁决审查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谭鹏鹏与冠发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仲裁裁决书载明“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委托人代理人在庭审中确认公司只有一个包装部,由陈飞担任主管,被申请人有委托过陈飞招聘工人,但未提交包装部其他员工的相关资料”属于审查认定事实错误。庭审中冠发公司代理人陈述的是冠发公司有一个包装部,没有委托陈飞招聘工人,仲裁委完全是颠倒是非,冠发公司有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工人,并且所有工人入职必须���写入职登记表,经过面试和总经理批准才能确定入职及工资待遇问题。一个主管怎么有权利招聘工人和确定工资待遇冠发公司的厂长都没有这个权利。因此,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2、谭鹏鹏与冠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冠发公司的员工,冠发公司不需要支付工资。谭鹏鹏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冠发公司工作。3、仲裁委在谭鹏鹏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工资数额和工作时间时,却认定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的工资2500元,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既然谭鹏鹏称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4800元,那么就应当提供相应的工资证明及前工作单位,而谭鹏鹏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4、退一万步来讲,假设谭鹏鹏有证据证明在冠发公司工作,有证据证明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4800元,那么谭鹏鹏只工作了8天,何来2500元?这么简单的数学问题,仲裁委都计算错误。何况谭鹏鹏没有任何证据。仲裁委在没有查清事实和没有证据的前提下随意作出裁决,这是错误的,是违法的。据此,冠发公司申请撤销广东省增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字(2014)252号仲裁裁决。谭鹏鹏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冠发公司主张调处情况报告是在仲裁庭审结束后由增城市新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2014年5月2日拍摄取证的材料也是在仲裁庭审结束后形成的,并主张上述两份证据未经质证,仲裁在程序上不合法,据此申请撤销穗增劳人仲案字(2014)252号仲裁裁决。经审查,调处情况报告及拍摄取证的材料对于冠发公司与谭鹏鹏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辅助证明作用,但在没有或者不使用该两份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冠发公司与谭鹏鹏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也能够做出认定。增城仲裁委在上述两份���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做出仲裁裁决,虽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冠发公司据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冠发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此外,冠发公司的其他申请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方面的异议,不符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综上,冠发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冠发服装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增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字(2014)2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冠发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 健审 判 员 年 亚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俊 达孙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