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10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安翠与谢凤英、周品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翠,谢凤英,周品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0734号申请执行人吴安翠,女,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凤英,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品据,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凤英、周品据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824039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司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