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穆效法与李晓平、刘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效法,李晓平,刘宝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穆效法,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被告李晓平,职业不详。被告刘宝宝,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效法诉被告李晓平、刘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效法于2014年9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效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效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穆效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