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穆效法与李晓平、刘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效法,李晓平,刘宝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穆效法,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被告李晓平,职业不详。被告刘宝宝,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效法诉被告李晓平、刘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效法于2014年9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效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效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穆效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