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黎有亮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有亮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3822号罪犯黎有亮,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浏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有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2012年9月26日分别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6113号、(2012)长中刑执字第5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4年9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有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