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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阎晓环与王喜平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晓环,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115-1号申请执行人阎晓环,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喜平,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晓环与被执行人王喜平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阎晓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11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