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沈满珍与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满珍,李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2619号原告:沈满珍。委托代理人:李酉庆。被告:李艳秋,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委托代理人:陈耀寿。原告沈满珍诉被告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满珍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沈满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