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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沈满珍与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满珍,李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2619号原告:沈满珍。委托代理人:李酉庆。被告:李艳秋,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委托代理人:陈耀寿。原告沈满珍诉被告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满珍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沈满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