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耿方申请孙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方,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耿方,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耿方欠款60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中的款项进行冻结或划扣。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宁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