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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3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方廖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廖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3859号罪犯方廖清,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廖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了(2012)长中刑执字第3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4年9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廖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廖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廖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