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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牛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樊永刚与陈亚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牛初字第1150号原告:樊XX,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嵋阳镇白堂村第一居民组。被告:陈XX,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嵋阳镇白堂村第一居民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XX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