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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彰民二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中贵与郑红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贵,郑红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彰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高中贵,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法库县包家屯。被告郑红旗,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兴隆山乡。原告高中贵与被告郑红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立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中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红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中贵诉称,2014年5月7日我带领力工和瓦工共10人在被告郑红旗承包的阿尔乡风力发电护坡工程打工,同年6月17日工程完工,郑红旗欠我工资款20000元,郑红旗给我出具了欠据1张,约定2014年6月22日给付,期满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郑红旗立即给付工资款20000元。被告郑红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高中贵带领10名工人到被告郑红旗承包的阿尔乡风力发电护坡工程打工,同年6月17日完工,经双方结算郑红旗欠高中贵工资款20000元,郑红旗给高中贵出具了欠据,并约定同年6月22日付清,该给付期限届满后,经高中贵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高中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和被告郑红旗身份证各1份,被告郑红旗出具的欠据1张及原告高中贵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之复印件已于原件核对无异,且经开庭举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查证属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高中贵与被告郑红旗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高中贵已完成工作任务,被告郑红旗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借故拖欠不付属于违约行为。原告高中贵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红旗给付原告高中贵工资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红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力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大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