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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陵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8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8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到陵水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八组吴某某家喝喜酒。当日23时许,郑某某、王某某因被害人李某(又名李某刚)劝酒遭拒绝,二人恼怒之下,随手从酒桌上拿起啤酒瓶共同殴打李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右眉弓上方一外科缝合伤口大小为2cm×0.1cm,边缘齐;右上嘴唇有一外科缝合伤口,大小为3.5cm×0.1cm,边缘不齐。所受损伤系钝器致伤,属轻伤。另查明,案发后,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李米自愿达成自行和解协议。郑某某、王某某当面向李某赔礼道歉,郑某某、王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000元治疗费等费用给李某,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据等;2、证人吴某浪、吴某雄、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能向被害人李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应文审 判 员  许义祥人民陪审员  郑航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青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