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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纯贵与伍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纯贵,伍先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杨纯贵,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伍先念,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杨纯贵与伍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2)龙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伍先念应偿还杨纯贵借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先念与申请执行人杨纯贵于2014年9月2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伍先念于2014年9月28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姚龙杉审判员  贾 玮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