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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金中宇、李凤清扶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波,金中宇,李凤清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海波,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甘井子村*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中宇(曾用名金凯),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巨龙村民委*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凤清,女,195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张海波与被申请人金中宇、李凤清追索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海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不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扶养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张海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