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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汉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钟长春与徐波、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春,徐波,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汉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钟长春,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3月13日,陕西省汉阴县人,住址略。被告徐波,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1月1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告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经济区东安路179-8号。法定代表人李叙谦。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长春与被告徐波、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长春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钟长春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