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汉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钟长春与徐波、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春,徐波,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汉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钟长春,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3月13日,陕西省汉阴县人,住址略。被告徐波,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1月1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告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经济区东安路179-8号。法定代表人李叙谦。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长春与被告徐波、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长春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钟长春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