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法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国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