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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廉法塘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廉法塘民初字第55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林某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水人民陪审员  黄崇远人民陪审员  郑元秀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碧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