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迎彬与高海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彬,高海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33号原告王迎彬,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洪亮,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高海峰,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建敏,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彬诉被告高海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霞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迎彬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彬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