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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乔秀平与宋允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秀平,宋允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320号原告乔秀平。被告宋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秀平与被告宋允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特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秀平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