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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佳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李佳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段裕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再基,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佳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佳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勇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