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横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晓萍、厉杨威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晓萍,厉杨威,吴方正,潘艳芳,金荣敖,吴福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天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栋。被告:金晓萍。被告:厉杨威。被告:吴方正。被告:潘艳芳。被告:金荣敖。被告:吴福姣。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晓萍、厉杨威、吴方正、潘艳芳、金荣敖、吴福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