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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娜与张之东、郑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张之东,郑林,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956号原告:李娜,居民。被告:张之东,居民。被告:郑林,居民。被告:张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张之东、郑林、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王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