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四川琴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诉郑光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保第148-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琴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郑光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保字第148-2号原告:四川琴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负责人:郑兴明,经理。被告:郑光英,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琴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诉被告郑光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光英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