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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呼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无证驾驶于2014年8月5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妻子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43岁)沿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公里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黑AB63**号王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郭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送检杨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44.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为: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经侦查,杨某某于2014年6月29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妻子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43岁)沿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公里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黑AB63**号王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郭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质证后确认,送检杨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44.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无责任。杨某某于2014年6月29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6月29日21时30分左右,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0公里+150米处,与赵某某驾驶黑AB63**号王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郭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杨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44.675mg/100ml。3、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无责任。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29日12时左右,杨某某自己在家里喝了2两白酒,下午在他母亲家喝了2瓶啤酒。晚上9时3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驮着其妻子郭某某从三家子出发准备回高家村家里,行驶至三家子东侧时,从后面开过来一台货车与杨某某摩托车尾部相撞,把杨某某和其妻子郭某某撞到路南侧沟内,杨某某妻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赵某某驾驶车辆沿哈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家子附近时,与相对方向两台大车会车时,对方车辆灯光太强,赵某某发现摩托车时踩刹车但来不及了,大车的前部右侧与摩托车后部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人一死一伤。发生事故后赵某某拨打120报警。6、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杨某某的身源,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酌情对被告人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德彬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焦彦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