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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志远与烟台嘉颜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远,烟台嘉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远,男,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嘉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211号调解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权文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