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华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圣灯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32564-5。法定代表人:饶万利。委托代理人:曾利彬,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杨华超,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以被告杨华超已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及环卫垃圾清运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