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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61岁。被告韦某某,男,汉族,63岁。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