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少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4)淮少民初字第00139号顾海霞诉王伯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少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生。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生育一女王某。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悔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是双方居住在一个地方,相互比较了解,婚后除了偶尔有争执现象,从来没有打过架,被告从2003年开始有打牌娱乐行为,不是赌博,十几年总共输了五六万块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同住在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顾庄村,1999年3月份,在原告的父母为被告介绍对象没有成功的情况下,经原告叔叔介绍,原、被告开始相处并恋爱,2001年2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002年1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从2003年开始,有打牌习惯,双方结婚至今,因被告打牌曾发生过争执,但是没有打架现象。另查,双方于2011年10月27日购买了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房屋一套,并因购置房屋向双方亲属借款,至今尚欠原告父母30000元、原告哥哥5000元、被告父母15000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想对方的好处,欣赏对方的长处,体谅对方的难处,包容对方的短处,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某云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