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僰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彭小艳与赵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艳,防火墙赵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僰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彭小艳。被告防火墙赵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艳与被告赵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艳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舒达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