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董×&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李××,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刘树青,天津市蓟县尤古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住址同上。原告李凤芝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