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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洪坤与深圳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坤,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966号原告王洪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号。委托代理人姜海腾,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昊。委托代理人张瑞,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佃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坤的委托代理人姜海腾,被告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利率为月利率7.75%。同日,原告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的债务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8月27日,因被告不能偿还借款,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扣划了原告人民币125万元为被告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7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属实,但被告无力还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2、《融资担保书》,证明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储蓄存单,证明原告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有存款人民币125万元;4、还款清单及《特种转帐借方凭证》,证明原告为被告清偿了贷款人民币125万元;5、《授信代偿通知书》及《关于王洪坤为被告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代偿部分贷款本金的确认函》,证明原告为被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将王洪坤的存单125万元用于为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归还贷款;6、深圳市中君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王洪坤质押存单人民币125万元为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付款的说明》,证明原告和深圳市中君雅贸易有限公司均同意以质押存单125万元为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与案外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同日,原告出具《融资担保书》给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载明原告同意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为收回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014年8月,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昊自杀死亡、被告经营场所关门停业,已出现违约事件为由,决定提前收回已发放给被告的贷款,并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担保案外人深圳市中君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的借款合同,曾将原告名下1份金额125万元的存单出质给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经各方协商,原告及案外人深圳市中君雅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直接扣划上述存单款项125万元及产生的利息,用于偿还被告的部分债务。2014年8月2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扣划了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被告与案外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之间存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关系。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以出现违约事件为由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欠款,被告未予清偿。原告履行了保证义务,归还了被告所欠的部分借款本息,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125万元给原告王洪坤,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8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8025元,由被告深圳市汀伯妮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佃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