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薛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为,如皋市锦江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102号申请执行人薛为。被执行人如皋市锦江砖瓦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38748-2,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邹蔡村。投资人石明俊,总经理。关于薛为与被告如皋市锦江砖瓦厂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887.5元,执行费11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以重复申请为由出具书面报告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皋商初字第09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