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刑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杨华全犯抢劫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691号罪犯杨华全,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了(2012)蓬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杨华全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41.2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杨华全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杨华全的个人总结,对罪犯杨华全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邓恒志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益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