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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执行字第7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贻平与被执行人王启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贻平,王启盛,肖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霞执行字第796-2号申请执行人吴贻平。被执行人王启盛。被执行人肖碧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贻平与被执行人王启盛、肖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贻平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霞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