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徐某。被告楚某。原告徐海元与被告楚翠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楚翠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前隐瞒曾经得过肺结核的病史,导致婚后不能生育,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被告隐瞒婚前得过肺结核病史为由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尽管原、被告在生活中由于各种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信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海元与被告楚翠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海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