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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0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910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仲伟,江苏仲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仲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25日生一女张晶,2008年4月5日生一子张胜爽。原、被告认识不久即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晶、婚生子张胜爽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5年11月25日生一女张晶,于2008年4月5日生一子张胜爽。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现因琐事产生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机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生 来源:百度搜索“”